清查核实的手段。对建(构)筑物的清查核实,通常可以采用目测、询问、借阅建(构)筑物使用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、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,对建(构)筑物进行现场调査。
评估实践中,一般通过目测现场了解建(构)筑物的外观、使用状态。通常在现场勘查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很少使用专业的建(构)筑物鉴定,特别是对基础和结构等。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不能确定建(构)筑物状态时,应考虑进行建(构)筑物的专业鉴定,但是该工作已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能力范畴,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技术鉴定。另外,许多建(构)筑物的鉴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特殊资格,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此条件,如必须进行某些特殊鉴定,则要聘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。
在建(构)筑物清查核实中,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利用专家及其工作成果,如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、检测报告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,也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保证书或承诺函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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