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清査核实的方法。现场调查一般可以釆用逐项调査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。
(2)建(构)筑物评估,应当对建(构)筑物进行现场逐项调查,确定建(构)筑物是否存在,明确建(构)筑物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。评估实践中,对于数量较大的建(构)筑物,当资产评估专业,人员认为通过对样本的调查,可以推断整体建(构)筑物的状态时,可以采用抽样方法进行现场调查。釆用抽样调査,需要根据具体观察到的评估对象状况,对所抽取样本以外的建(构)筑物进行一定的假设和推断。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了解采用抽样调査方式的局限性,充分考虑抽样风险,在制定抽样方案时,应当对抽样风险进行测算。同时,也要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恰当的披露。
(3)另外,如果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,无法实施现场调查,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。
清查核实的手段。对建(构)筑物的清查核实,通常可以采用目测、询问、借阅建(构)筑物使用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、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,对建(构)筑物进行现场调査。
评估实践中,一般通过目测现场了解建(构)筑物的外观、使用状态。通常在现场勘查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很少使用专业的建(构)筑物鉴定,特别是对基础和结构等。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不能确定建(构)筑物状态时,应考虑进行建(构)筑物的专业鉴定,但是该工作已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能力范畴,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技术鉴定。另外,许多建(构)筑物的鉴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特殊资格,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此条件,如必须进行某些特殊鉴定,则要聘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。
在建(构)筑物清查核实中,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利用专家及其工作成果,如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、检测报告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,也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保证书或承诺函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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