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,应当具备卫生部《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,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卫生许可证申请表;
(二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(或营业执照复印件);
(三)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;
(四)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;
(五)专(兼)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;
(六)食品生产场所的使用有效证明材料(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);
(七)食品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(标注面积);
(八)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规程;
(九)主要生产设备、工具、容器、包装材料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;
(十)卫生质量检测机构人员、仪器、检验项目、检验能力或者委托检验协议等材料;
(十一)卫生管理的组织制度、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;
(十二)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提供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》;
(十三)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。
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提供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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